(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我将自愿从事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富圩村景观林、中兴镇富圩村社区自然中心的生态环境护理养护、环境宣传等服务,并赔偿野生鸟类直接损失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124400元……”日前,经过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龚某某自觉认识错误,在支付相应赔偿款外,主动提出“以劳代偿”履行赔偿义务。
据介绍,龚某某于2020年1月24日、2月2日、2月5日在属于野生动物禁猎区的崇明区东旺沙11号、 13号地块内,使用高毒农药“呋喃丹”毒杀野生鸟类109只。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09只涉案鸟类中绿头鸭49只、斑嘴鸭45只、绿翅鸭1只、未能识别种14只,全部为野生鸟类。经鉴定,涉案区域因非法狩猎行为致生物资源经济损失218000元。
三分院从一起非法狩猎的刑事案件中发现了这条公益诉讼办案线索。案件受理后,三分院在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补强公益诉讼案件证据,并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
为更清楚地把握实际情况,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组邀请专家一同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发现涉案区域地处崇明生态岛东滩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附近,未种植开发,从村委会处了解到该区域目前正需要景观林护林员及社区自然中心养护人员。
该案中,被告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明知其猎捕的是野生鸟类情况下,仍在禁猎区内多次投撒高毒农药“克百威”猎捕野生鸟类,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致使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危及生态系统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生物资源经济损失218000元、支付鉴定费用的民事责任。三分院遂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被告龚某某自愿表示,希望通过以劳代偿的方式进行赔偿。经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被告龚某某以货币和劳务结合形式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货币赔偿共计124400元,剩余赔偿责任以生态环境护理养护、环保宣传等形式劳务代偿。龚某某在调解协议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缴纳全部货币赔偿金,并且已至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富圩村村民委员会报到,履行前述劳务代偿工作。
三分院探索“以劳代偿+金钱赔偿”的方式,突破以往单一金钱赔偿方式中,被告在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导致一纸空判,社会效果不理想的问题,通过主动教育、释法说理,让赔偿义务人自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提出以劳代偿,从环境资源破坏者变为保护者,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同时,三分院助力政府部门的环境保护治理工作,促进办案效果一定程度上转化为治理效果,使公益诉讼与政府部门形成公益保护合力,为守护好生态环境,贡献高质量的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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